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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6人同争房产,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1至薛某5与被告薛某6系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留住宅一处,有瓦房5间及院墙一围。被告薛某6称该房为其结婚婚房,父母曾承诺归其所有,且母亲去世后双方约定房子作价3万元归己,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共同继承。该住宅目前由被告上锁占有,老三薛某5持有钥匙。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中涉案住宅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且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本案中,被告以“婚房”“父母口头承诺”等主张单独所有,但未提供书面遗嘱、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无法认定被告所持遗嘱为有效的遗产分割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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