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房屋拆迁该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1、郑某2、郑某3和郑某4系同胞兄妹,房屋原系母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房改后登记在母亲名下。父母生前有三处房产,曾由父母主持,兄弟三人达成协议,对房屋分配进行了约定,其中两套公房分别由郑某1、郑某3居住,郑某4在xx地区有新建私房。郑某3所住公房和郑某4的私房均已拆迁,诉争房屋一直由郑某1一家居住,现面临拆迁,因三被告拒绝协助郑某1办理相关手续,郑某1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郑某1、郑某3、郑某4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但综合考虑协议约定、房改款支付情况以及其他兄弟已获得相应拆迁利益等因素,按照父母生前意愿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由郑某1继承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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