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签订三方协议后变卦,看法院如何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女士与丈夫周先生育有子女周某2、周某3、周某1,周某3于2015年去世,其配偶为王某1,子女为王某2、王某3。杨女士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的房改房于1998年取得房产证,2017年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获得货币补偿款。周某2、周某3、周某1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周某2支付每人8000元后保留房屋使用权,房产证由其保管,过户交易需三方协商。被告周某2主张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其子,且三方协议已完成分割,原告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杨女士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周某2、周3、周某1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3去世后,其子女王某1、王某2、王某3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因缺乏证据佐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关于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规定。最后,三方协议明确约定 遗产理应共同继承,周某2支付8000元仅为取得使用权,而非对房屋的分割,应认定该协议未改变共同继承的性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