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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遗留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商铺(建筑面积480㎡,评估价3200万元),由三个子女按份共有(各占1/3)。2023年分割争议:
1. 长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
银行资信证明(存款1500万元)
某商业银行贷款承诺函(可贷1700万元)
同意按评估价受让)
2. 次女要求实物分割(主张160㎡独立产权)
3. 三子同意出售但质疑评估价(提供:
相邻商铺近期成交记录(单价高出15%)
住建部门出具的分割可行性报告)
法院委托新一轮评估后认定:
1. 当前市场价值应为3680万元(采纳相邻成交价)
2. 物理分割将导致价值减损25%(不符合经济原则)
3. 长子具备履行能力(需7日内补足差额480万元)
判决要点:
1. 确认优先购买权成立
2. 驳回实物分割请求
3. 按3680万元基准执行优先购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共有物分割的司法审查标准:
1. 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
书面通知义务(需提前30日告知其他共有人)
同等条件认定(包含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
履行能力证明(流动资产覆盖首付款50%以上)
2. 实物分割禁止情形:
导致标的物功能丧失(如商铺分割后无法独立经营)
价值减损超过评估价20%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
3. 价格认定规则:
基准日选择(通常为判决前3个月均价)
评估机构选定(双方各指定一家,取平均值)
市场波动调整(超过5%需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305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9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