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捐赠反悔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企业家刘某2020年与某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死后将深圳别墅(时值3000万元)捐赠。2022年刘某罹患癌症期间:
1. 另立自书遗嘱将别墅给独子
2. 向基金会发函撤销捐赠
基金会起诉要求履行捐赠,法院认定:
1. 公益捐赠协议不得单方撤销(《慈善法》第41条)
2. 但别墅为刘某唯一住房,改判补偿基金会2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
本案确立公益捐赠撤销的"双重限制标准":
1. 形式要件:经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不可撤销。
2. 实质要件:需审查是否影响继承人基本生存权,核心指标包括:
是否唯一住房
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继承人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
1. 《慈善法》第41条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违反捐赠协议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2. 《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第3条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超出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三倍以上的,可予执行,但应扣除参照廉租住房标准计算的五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