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事实继承确权案_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男)自2003年起共同生活,2015年购置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各50%)。2021年张某去世前立遗嘱将名下份额赠予王某,张某父母主张:
1. 同性关系不受法律承认
2. 房产首付资金来源于张某婚前财产
法院查明:
双方联名账户持续20年共同收支
就医记录中王某多次作为"家属"签字
首付中60%确系张某婚前存款
判决结果:
1. 遗嘱效力获认可(公证程序合法)
2. 张某父母可主张首付资金债权(按购房时比例折算为房产现值的3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体现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分离认定原则:
1. 事实伴侣关系认定:虽不构成法律婚姻,但持续共同生活的经济混同可构成"共有财产关系",证据包括:
共同债务(如房贷还款记录)
社会公开身份(如亲友证言)
2. 资金溯源规则:婚前财产投入婚后共有财产的,可主张债权而非物权,计算公式:
`(原始出资÷购房总价)×房产现值×(1已共同生活年限/20)`
3. 遗嘱效力独立性:遗嘱有效性不受继承人身份合法性影响。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纠纷的解答》第3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涉及身份关系认定外,财产分割参照婚姻财产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