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特殊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国家级紫砂壶制作技艺传承人顾某2022年去世,遗留:
1. 物质遗产:
宜兴工作室房产(估值600万元)
未售紫砂壶作品48件(鉴定价值1200万元)
2. 非物质遗产:
"顾氏绞泥技法"独家秘方
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资格
法定继承人长子顾某甲与徒弟李某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技艺传承权(提交10年学艺视频及顾某书面承诺)
顾某甲要求独占所有物质遗产
法院判决:
1. 非遗技艺不可继承,但作品著作权归继承人所有(《著作权法》第21条)
2. 工作室作为创作场所由徒弟优先承租(年租金按评估价5%计算)
3. 秘方笔记按商业秘密保护,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披露
[刘颖新律师评议 ]
本案确立非遗传承人遗产分割的"双轨制原则":
1. 物质与非物质分离:技艺本身作为公共文化权益不属遗产范围,但载体(如手稿、工具)可作为有形财产分割。法院创新采用"创作场所优先承租权",平衡传承与继承需求。
2. 秘方保护特殊性:认定秘方为商业秘密需满足:
载体固定化(如加密电子文档)
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触记录)
3. 传承人资格认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程序不影响既有财产权分配。
[法律依据 ]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传艺、展示技艺等权利,应当履行培养后继人才义务。传承人资格不得继承。
2. 《民法典》第1122条第2款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 《著作权法》第21条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