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未尽清查责任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基本案情]
2021年法院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家林某(负债2.3亿元)的遗产管理人,需处置其名下:
1. 上海陆家嘴写字楼(估值8000万元);
2. 未上市企业股权(评估值1.5亿元);
3. 境外存款(约200万美元)。
遗产管理人存在以下过失:
1. 未发现写字楼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年租金仅市场价30%);
2. 遗漏林某在开曼群岛的300万美元信托资产;
3. 股权拍卖未履行优先权通知义务。
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
1. 遗产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按差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写字楼租金损失按20年差额现值计算);
2. 境外资产部分因不可抗力免责;
3. 赔偿总额限定为管理报酬的10倍(约5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遗产管理人责任的三大裁判规则:
1. 尽职调查标准:采用"专业人士合理注意义务",要求:
审查资产过往5年交易记录;
发布中英双语债权申报公告;
对境外资产至少委托两家调查机构交叉核实。
2. 赔偿限额突破:虽然《民法典》未规定赔偿上限,但法院参照《律师法》第54条,将赔偿限定于管理费10倍,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
3. 跨境资产处置:对于因外汇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资产流失,管理人需证明已尽"最大努力原则"(如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