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1928年生)于2015年与孙子陈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陈某承担赡养义务,郑某去世后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四合院(估值1.2亿元)遗赠给陈某。2022年郑某去世后,其女儿郑某乙主张:
1. 协议签订时郑某已87岁,患有轻度阿尔茨海默病(MMSE评分21分);
2. 陈某实际未尽赡养义务(提供养老院20182022年独家付费记录);
3. 四合院系郑某祖产,涉及其他继承人权益。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显示:
协议签署笔迹与郑某2015年同期签名样本相似度达92%;
养老院费用60%由陈某支付,40%由郑某乙支付;
四合院50%产权属郑某个人所有。
最终判决:
1. 遗赠抚养协议部分有效(陈某履行40%义务对应获得20%产权);
2. 剩余30%产权按法定继承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集中体现遗赠抚养协议的三重审查标准:
1. 缔约能力认定:高龄并非行为能力欠缺的当然依据,需结合具体法律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本案虽郑某患有轻度认知障碍,但协议签署时MMSE评分21分(≥20分具备缔约能力),且笔迹鉴定佐证意思表示真实。
2. 对价履行裁量:法院创新采用"比例履行原则",将抚养义务量化折算为产权比例,突破传统"全有或全无"裁判思路。计算标准参照:(实际支付费用/协议约定总费用)×协议标的额。
3. 特殊财产限制:对于祖传房产等具有身份关联性的财产,需审查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本案四合院50%产权属郑某配偶(已故)遗产,未分割部分不得处分。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
"遗赠扶养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扶养人已履行部分扶养义务的,有权要求按比例取得相应遗产。"
3. 《精神卫生法》第83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仅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