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低价处置追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遗产管理人赵某以市场价60%拍卖房产,债权人主张赔偿差价损失。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合理处置周期,认定降价幅度超出必要限度。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管理人责任认定采用“最佳利益标准”,需综合考量市场波动与处置成本。本案引入“合理处置期”概念,以15%价格浮动为一般容忍阈值,超出部分需举证证明处置必要性,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2. 《民法典》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拍卖法》第65条
委托人、拍卖人违反本法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