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部分无效牵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夫妻共同遗嘱中男方部分因见证人瑕疵无效,女方部分仍有效。法院判决按有效部分执行,无效部分转为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遗嘱效力相对独立”规则,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可分割性原则。部分无效仅导致对应内容失效,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效力,为混合型遗嘱效力认定提供裁判范式。
[法律依据 ]
1. 《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民法典》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15条
共同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能够独立生效的部分继续有效,相互依存的部分应当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