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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部分无效牵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夫妻共同遗嘱中男方部分因见证人瑕疵无效,女方部分仍有效。法院判决按有效部分执行,无效部分转为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遗嘱效力相对独立”规则,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可分割性原则。部分无效仅导致对应内容失效,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效力,为混合型遗嘱效力认定提供裁判范式。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民法典》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15条  

    共同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能够独立生效的部分继续有效,相互依存的部分应当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