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婚后继承权消灭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
刘某10岁时随母与继父共同生活5年,继父母离婚后刘某主张继承继父房产。法院认定扶养关系随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驳回其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双重解除”规则:婚姻关系解除与实际扶养关系终止需同时满足,方能消灭继子女继承权。单纯婚姻关系变化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但需以持续性扶养行为作为权利存续基础。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27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1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因继父母离婚或者继子女成年后未继续共同生活而消除的,该继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3.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