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权人优先权冲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负债500万元,其子放弃继承后,债权人要求拍卖价值300万元房产。法院保留必留份50万元后,剩余250万元全额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
本案确立“遗产债务绝对优先”原则,必留份计算采用“动态双基准法”,即基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与预期寿命的综合计算方式。法院突破传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狭义理解,将不足清偿部分直接划入执行不能风险范畴,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与继承人生存权的平衡。
[法律依据 ]
1. 《民法典》第1161条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
> 必留份的数额应当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