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工伤赔偿款,除了明确的医疗费用补偿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等,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包括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等,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赔偿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旨在补偿受伤一方的身体损害和收入损失,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工伤赔偿款中有部分是基于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收入等情形给予的补偿,并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这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来判断。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且无约定只归一方时,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在婚姻期间因工伤获得了一笔赔偿款,其中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金等。离婚时,小张的配偶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赔偿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补偿小张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害和收入损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小张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工伤赔偿款的性质和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款通常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和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法律上的规定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总之,遇到问题要冷静,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