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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古董、字画等贵重物品,离婚时其价值大幅上涨,这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倘若增值是因市场自然波动,或是另一方协助保养、宣传所致,又该如何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古董、字画等贵重物品,离婚时其价值大幅上涨,这部分增值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如果增值是由于市场自然波动导致的,这部分增值仍然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增值是由于另一方的协助,比如保养、宣传等行为促成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另一方的协助行为对增值有直接贡献,这部分增值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劳动的结果。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对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配。

 

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幅字画。婚后,小李积极参与字画的保养和宣传,通过精心保养和社交媒体推广,字画的价值大幅增值。离婚时,小李要求分割字画的增值部分,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字画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小李的协助行为促成的,因此这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字画归小张所有,但小张需要支付小李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增值的原因。如果增值是由于市场自然波动导致的,增值部分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增值是由于另一方的协助行为促成的,比如保养、宣传等,这部分增值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和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法律上的规定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总之,遇到问题要冷静,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