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兄弟姐妹继承权争议案——同母异父兄妹共有物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女)二婚后生育陈某(子),婚前与前夫育有李某(女)。方某去世后遗留房产两套:
1. 婚前房产:登记于方某个人名下(购入于第一次婚姻期间);
2. 婚内房产:与现任丈夫共同共有(各占50%)。
李某主张平等继承,陈某以"非血缘关系"抗辩。法院认定:
婚前房产由李某、陈某均分(《民法典》第1127条继子女同等权利);
婚内房产中方某份额由陈某单独继承(现任丈夫健在,其50%份额不纳入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继兄弟姐妹关系认定三要素:
共同生活满5年(需提供学籍档案、邻居证言);
经济往来凭证(生日红包、学费资助记录);
社会关系公示(婚礼致辞、家族群称谓)。
2. 混同财产分割技巧:
婚内还贷部分需计算增值补偿(婚前房产在婚姻期间还贷12万元,补偿现任丈夫6万元+增值部分);
家电家具按购买发票分割(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个人财产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继兄弟姐妹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