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清偿案——债权人优先于继承人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1960年生)遗留资产与债务:
1. 积极财产:
上海浦东房产(市值200万元,抵押给银行借款150万元);
银行存款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丧葬费专用账户)。
2. 消极财产:
民间借贷本息280万元(202X年1月签订借条,约定年利率15%);
医疗欠费12万元(三甲医院开具催缴单)。
其子书面放弃继承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拍卖房产偿债。法院判决:
1. 清偿顺序:
保留必留份42万元(按被扶养人预期寿命10年计算);
优先清偿抵押债权150万元;
剩余38万元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13.57%)。
2. 执行规则:
丧葬费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强制执行;
房产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市场价70%。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遗产清算标准化流程
1. 债务申报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不少于60日);
已知债权人单独邮寄通知(EMS凭证存档)。
2. 清偿顺序三维模型
第一顺位:必留份>丧葬费>医疗费;
第二顺位:有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二、继承人避险策略
1. 放弃继承的程序要件
需在遗产分割前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公证形式为佳);
放弃后不得反悔(《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
2. 财产混同风险防控
资金隔离:遗产账户独立开立,禁止与继承人账户转账;
资产冻结:申请法院对争议房产进行预查封。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61条(限定继承规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处置的规定》第7条(拍卖保留价标准)
3. 《商业银行法》第29条(专用账户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