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产继承法律冲突案——林某甲诉林某乙涉外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202X年去世)生前在上海市及澳大利亚悉尼市各有一套房产,法定继承人林某甲(长子)、林某乙(次子)就继承方案产生分歧
1. 悉尼房产适用澳大利亚法律(无遗嘱按均分)
2. 上海房产适用中国法律(林某乙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最终
对澳洲房产建议双方在澳另行诉讼
对上海房产判决林某乙获60%(提交近5年独居照料证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适用
1. 不动产法定继承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需注意部分国家(如日本)对存款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
2. 遗嘱效力的"阶梯式"认定
符合立遗嘱时/死亡时任一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即有效
二、赡养证据的国际化准备
1. 境外赡养事实取证
通过领事认证获取境外医疗陪护记录
微信跨国转账需公证转账目的(备注"赡养费"字样)
2. 国内诉讼的特别准备
对境外财产需作"无法查明外国法"声明(最高院解释二第17条)
【法律依据】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33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48条
3. 《领事认证办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