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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担保行为产生的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期间,如果一方为了别人的事情做了担保,结果产生了债务,离婚时另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因为担保是个人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决定的,所以一般被视为个人债务。但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比如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意担保,那另一方可能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了。

不过,如果担保行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债务是在离婚后才被发现的,情况会比较复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这笔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如果无关,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

例如,小李和小王结婚后,小李的朋友小张想买一套房子,但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小李就给小张做了担保,结果小张后来还不上贷款,银行就要求小李还钱。小李和小王离婚后,银行找到小王要求他一起还钱。小王觉得很冤枉,因为他对这件事一无所知,房子也不是他们夫妻共同买的。最后法院判决,因为小李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小王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弄清楚这笔债务是怎么来的。如果债务是对方的个人行为,而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你就不需要承担。但如果债务确实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比如是为了共同的生意或者共同的房产,那么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咨询律师,看看法律上有没有可以保护自己的办法。如果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比如欺诈或者胁迫你承担债务,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担保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要冷静分析,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