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宫某乾与汪某莲的遗产分割问题。宫某乾与汪某莲系夫妻,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宫某安、宫某建、宫某平、宫某奇和宫某霞。宫某乾于2020年10月18日去世,汪某莲于2018年10月10日去世。宫某平于2003年去世,其独生子为原告宫某甲;宫某奇于2011年去世,其独生子为宫某乙。2015年,宫某乾与汪某莲所在的任砦村进行拆迁改造,二人获得18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用房和4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宫某乾去世后,被告宫某建将上述安置房网签至自己名下,引发继承纠纷。原告宫某甲主张,拆迁安置房及宫某乾的抚恤金属于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拆迁安置房的遗产继承问题,以及如何在继承中考量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应遵循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继承。然而,本案中宫某安和宫某建在父母生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宫某甲和宫某乙履行赡养义务较少,因此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宫某安和宫某建进行了适当倾斜,酌定宫某安和宫某建各继承30%,宫某霞继承20%,宫某甲和宫某乙各继承10%。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同时也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此外,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法院认为抚恤金并非遗产,而是对被继承人供养亲属的抚恤,因此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由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分配。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抚恤金的性质和目的。
最后,法院对宫某平的遗产分配问题未予处理,认为其涉及不同的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应由当事人另行处理。这一做法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避免了案件的复杂化。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顺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