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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房产份额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生与原告朱某坤于200010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房产一套。吴某生去世前立有三份遗嘱,分别对房产的处理作出不同安排。其中,2022225日的遗嘱为最后一份,明确房产由朱某坤继承25%份额,吴某峰继承12.5%份额,另12.5%份额赠与吴宜诺。吴某生去世后,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朱某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吴某生2022225日的遗嘱为最后一份,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该遗嘱明确房产由朱某坤继承25%份额,吴某峰继承12.5%份额,另12.5%份额赠与吴宜诺。因吴宜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朱某坤和吴某峰继承。法院判决确认房产份额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