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继承中的遗嘱效力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金某霞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刘某铁和刘某2。金某霞于2002年7月12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刘某1名下有两处房产:沈阳市A房屋和沈阳市B房屋。砂阳路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面积87.7平方米,于2022年民事判决处理,该判决明确房产归刘某1所有,刘某1需分别给付刘某铁、刘某2房产折价款各233333.3元,返还刘某铁42000元、刘某212000元,并给付二人租金分割款各91500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新华路房产于2003年5月22日由刘某1转让给刘某2,面积33.74平方米,转让价格8万元。原告刘某1主张被告刘某2在分割砂阳路房产时多收取了63166.70元,同时要求分割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房屋租金64000元及新华路房屋变价分割款60000元,而被告刘某2辩称双方已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租金问题已由法院处理,新华路房屋已合法转让,原告无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租金分配及遗产认定问题。砂阳路房产的分割问题已在前案中处理完毕,原告主张的多收取款项属于履行判决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本案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是合理的。关于租金分配,原告主张的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租金已在前案中处理,属于重复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华路房屋已于2003年合法转让给被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系被继承人金某霞的遗产,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及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