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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与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高某林名下的三处房产的继承问题。高某林于2019522日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王某玲、女儿高某和高某冉、父亲高某华和母亲闫某金。高某林与王某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以下房产:某公司集资综合楼某小区4号楼从北数3号门市(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某小区4号楼000106室商服用房(与第三人李某共同购买,各占50%产权)。原告王某玲、高某、高某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高某林遗产的部分,但与被告高某华、闫某金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及法定继承的适用。高某林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王某玲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高某林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法院综合考虑了遗产分割的便利性和公平性,最终确定了各继承人的共有份额。对于某小区4号楼000106室商服用房,法院认定高某林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作为共同产权人享有50%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及法定继承原则的严格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