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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高一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一直是许多人关心的话题。在《民法典》实施后,两者的效力发生了重要变化。

过去,《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的内容将优先被采纳。然而,《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且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只要是在最后立下的遗嘱,都将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如果一个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那么在《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将以最后一份遗嘱(即自书遗嘱)为准。

不过,公证遗嘱仍然有其优势。公证过程可以有效避免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尤其是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更强。因此,如果遗嘱人希望确保遗嘱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公证遗嘱仍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总的来说,《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不再有绝对的高低之分。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遗嘱形式。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