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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刘某某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某的养母陈某某与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某于202011月再婚,婚后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刘某某名下,陈某某享有50%的份额。刘某某于2020229日去世后,陈某某于20201010日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房产中的份额及应继承刘某某的份额遗赠给黄某某,但要求黄某某负责其生养死葬。陈某某于202022日去世后,黄某某与刘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黄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产。刘某某则主张黄某某未完全履行遗嘱中的义务,遗嘱效力受到影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黄某某是否履行了遗嘱中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遗嘱附带的义务也应得到履行。黄某某虽为遗嘱指定的受赠人,但在陈某某生前未能完全履行照顾义务,尤其是在陈某某病重期间,主要由刘某某及其家人照料。因此,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黄某某应适当减少继承份额。黄某某的养女黄某某在陈某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刘某某虽非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陈某某生前付出较多,也应适当享有继承权。综上,房产应按照遗嘱及法定继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及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条件,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了遗嘱附带义务的履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了遗嘱的形式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