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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1与李某2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李某2与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陈某某与李某2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码头路1186弄30号401室(以下简称南码头路房屋),该房屋于2020年登记在李某2名下。陈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去世后,李某1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而李某2则认为陈某某对房屋贡献较小,其份额应少于50%,且房屋应归其所有,由其支付李某1折价款。双方协商未果,李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码头路房屋的产权性质及继承份额的分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李某2主张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房屋登记在李某2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2长期与陈某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遗产。但李某1作为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及实际需求,李某1可继承房屋的1/5份额,李某2继承4/5份额。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不宜分割,应由双方按份共有。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