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扣留与企业内部分房纠纷的法律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曹菊梅因与天铁劳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铁劳服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77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曹菊梅主张,天铁劳服公司自2012年7月起扣留其养老金及厂内各种补助,理由是其分房行为存在错误。曹菊梅认为,扣留养老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与内部分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以民事侵权案件立案处理。然而,天铁劳服公司认为,该纠纷源于企业内部福利性住房的腾退问题,属于内部分房纠纷范畴。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认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驳回了曹菊梅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曹菊梅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中的养老金扣留行为与企业内部分房纠纷的关系。曹菊梅主张扣留养老金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单独立案处理;然而,法院认为该行为与内部分房纠纷密切相关,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因企业内部建房、分房引发的纠纷,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对劳动争议与民事侵权的区分,强调了企业内部管理事项的特殊性。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应明确纠纷性质,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处理内部福利性住房问题时,应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内部管理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同时,本案还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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