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后遗产增值部分的权益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和钱先生是兄弟,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赵先生考虑到自己经济状况较好,且对房产管理维护较为麻烦,便书面声明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由钱先生继承。钱先生继承房产后,对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和改造,并将其出租,随着周边区域的发展,房产价值大幅提升。几年后,赵先生看到房产增值,心生悔意,认为自己当初放弃继承时并未预见到房产会增值,要求重新参与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钱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赵先生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房产增值是自己努力经营和市场变化的结果,与赵先生无关。赵先生将钱先生诉至法院,提交了自己当初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强调自己对房产增值部分有合理诉求。钱先生则出示了装修合同、出租合同以及房产增值评估报告等,证明房产增值是自己后续投入和市场因素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放弃继承后遗产增值部分的权益归属进行了深入探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遗产增值部分是否享有权益。赵先生以房产增值超出预期为由主张重新分配,钱先生以赵先生放弃继承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赵先生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其对房产的继承权已经丧失。房产增值是钱先生后续投入和市场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赵先生放弃继承时,就已经放弃了对该房产包括未来增值部分在内的所有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房产增值部分归钱先生所有。此判决维护了继承放弃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放弃继承后遗产增值权益的归属,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