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与继承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梁某彪与原告何某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被告梁某峰、梁某华两个子女。梁某彪于2004年10月1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该房产系梁某彪与何某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彪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何某鸣、子女梁某峰和梁某华。原告何某鸣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彪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三人共同继承。双方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案涉房产系梁某彪与何某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彪与何某鸣各占1/2份额。梁某彪去世后,其1/2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因此何某鸣、梁某峰、梁某华均有权继承梁某彪的遗产份额。法院判决何某鸣继承房产的1/6份额,梁某峰和梁某华各继承1/6份额,符合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诉讼费用的分担,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该判决为当事人办理房产产权手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继承纠纷,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