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系和某华的女儿,和某华与鲁某于2017年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及《房产继承协议》,约定鲁某支付15万元购房款,负责和某华的生养死葬,和某华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鲁某。和某华于2018年去世,鲁某履行了扶养义务并料理后事。金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父母婚后共同修建,应由其继承,并要求鲁某返还房屋及租金。被告鲁某则主张其与和某华之间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房屋已合法转让,金某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鲁某与和某华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产继承协议”,但从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更符合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鲁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履行了扶养义务,和某华生前已将房屋交付鲁某使用,房屋所有权已转移。金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父母婚后共同修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对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且其母亲曹某琼离婚后长达16年未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金某无权继承,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及对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此外,金某主张的租金返还请求,因房屋已由鲁某合法占有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