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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匿遗产行为的认定【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肖某城与李某英系再婚夫妻,未共育子女,肖某城再婚前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英与王某平、王某分别系母女、祖孙关系。肖某城于2020年11月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部分存款在肖某城去世后被李某英取出。肖某甲认为这些存款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故提起诉讼。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肖某城名下的存款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剩余部分应认定为肖某城的遗产。李某英主张部分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关于遗产的分割,由于肖某城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李某英存在故意隐匿遗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最后,关于王某平的责任,王某平协助李某英故意隐匿遗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根据相关判例,王某平应当对李某英的案涉继承债务,在李某英转移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