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重建对继承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郝某港与前妻梁某娣育有一女郝某玉,梁某娣于1996年去世。郝某港于1998年继承了涉案不动产,该房产原为砖木结构,总层数为1。2003年,郝某港与张某香再婚,张某香育有一女郝某君。郝某港于2022年12月21日去世。涉案房产在2007年经过改造,现为3层混凝土结构。郝某玉主张继承涉案房产50%的份额及分割房产出租收益,而张某香、郝某君则认为涉案房产已灭失,新建房屋未取得合法确权登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且郝某玉未尽扶养义务,无权取得20%的份额。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房产的性质,张某香、郝某君主张涉案房产已经灭失,现有建筑是在原房屋拆除后重建的,而郝某玉则认为房产仅是经过加固改造加建。根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包括《建房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书》等,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在2007年进行了拆除重建,而非简单的加建。这一认定对于遗产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重建房屋的权属和合法性直接影响到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其次,关于遗产的范围,虽然涉案房屋在2007年重建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但考虑到房屋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重建发生在郝某港生前,因此该房屋的相关使用权益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进行认定处理。由于重建发生在郝某港与张某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的一半使用权应属于张某香,另一半使用权作为郝某港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