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费用分担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4于2020年3月2日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进行处分。根据遗嘱,王某4去世后,房屋由申某居住并负责出售,售房款先用于处理后事,余下部分申某占一半,另一半由王某4的长兄王某3、次兄王某1平分继承。王某4去世后,申某、王某1、王某3通过诉讼达成调解,房屋按份共有,申某占二分之一份额,王某1、王某3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在处理王某4后事及房屋继承、出售等过程中,申某垫付了丧葬费用、墓地费用、祭礼费用、房产继承律师费、房产继承诉讼费、房产过户税费及工本费等费用,合计978,519元。2023年5月6日,因三人对房屋出售无法协商一致,王某1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法院判决三人协商出售,逾期可申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份额享有。2024年5月24日,王某1申请执行,案涉房屋已拍卖成交。申某依据王某4遗嘱及王某1、王某3签署的《告知确认书》,要求王某1、王某3分别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执行以及相关费用的分担。王某4的遗嘱明确表示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处理后事,这表明王某4对后事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的意愿。申某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内容垫付了相关费用,其行为符合王某4的遗愿。王某1、王某3作为继承人,接受了王某4的遗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虽然王某1、王某3对《告知确认书》中“预留35万元”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其他费用的分担。法院最终认定王某4后事费为638,926元,由王某1、王某3按份各负担159,731.5元支付给申某,这一判决合理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既尊重了王某4的遗愿,又保障了申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王某1、王某3作为继承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