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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与遗赠权利的法律审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栋和姜某卿有四个子女:长子王某堂、次子王某忠、长女王某红、二女王某英。王某栋于2003年去世,姜某卿于2022年去世。两人留下了坐落在荣成市街道村的房屋和土地。王某堂与妻子王某玲育有一子王某庆,王某玲于1995年去世。王某堂与蔡某秋于1998年结婚,王某堂于2017年去世,王某庆于2023年去世。王某庆在遗赠书中表示将自己的楼房和平房遗赠给其姨娘弟弟苏某彬。王某庆的遗赠书于2022年4月7日签署,并对其遗产进行了说明。遗赠书中的内容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有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庆的遗产包括荣成市街道村的两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与遗赠分配。第三人苏某彬在案中主张权利,并在法庭上提出自己已接受遗赠,但没有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接受遗赠。2024年5月24日,法院判定原告王某忠、蔡某秋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的王某堂的房产,而苏某彬继承王某庆的房产。王某忠与蔡某秋不服,提出上诉,但最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第三人苏某彬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且未向原、被告主张权利,因此视为放弃了遗赠。此外,案涉房屋在姜某卿去世后由王某忠管理并出租,第三人苏某彬未参与管理,也没有通过实际行为表示接受遗赠。王某庆去世后,王某忠、王某红、王某英和蔡某秋应继承王某庆的遗产,房产的份额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案涉房屋的遗产应由原告王某忠、蔡某秋、王某英和被告王某红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苏某彬未能接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