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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的法律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王某3、王某4夫妇的遗产继承争议。王某1与王某2为王某4的子女,王某3为王某4的配偶。王某4出生于1925年11月30日,于2022年7月3日去世,王某3出生于1920年2月22日,2018年10月28日去世。王某1与王某4关系较为疏远,且未参加王某3的葬礼。王某2与王某3、王某4的关系较为亲密,长期居住并照顾两位被继承人。关于两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王某2主张自己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王某1主张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1.原告是否享有对王某3及王某4财产的继承权?2.涉案遗产应当如何分配?证据方面,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证明、学校登记表、协议书、微信记录等,证明自己与王某3、王某4的关系。被告则提供了户籍资料、丧葬费凭证等证据,表示王某1与王某3关系较为疏远,未实际承担照顾责任。争议的另一焦点是关于房屋遗产的分配,以及丧葬费的支付问题。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1.原告的继承权

虽然王某1的出生情况可能表明其并非王某3亲生子女,但在王某3与王某4再婚后,王某3与王某1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王某3与王某1的亲子关系虽未明确规定,但王某3在其生前未作出有效的遗嘱,并且王某1在许多场合中曾参与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王某1有权继承王某3的遗产。

2.遗产的分配 

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尽管王某3、王某4生前与王某1的关系较为疏远,但没有立下遗嘱,因此王某1依然有权继承遗产。然而,王某2与王某3、王某4的居住关系密切,且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责任,酌定王某2应多分,王某1少分。

3.房屋遗产的分配

案涉房屋购买于王某3与王某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王某1要求获得折价款,应以支持。

4.丧葬费与遗产抵扣问题

对于王某4的丧葬费,墓穴费用发生在王某4生前,因此不能作为丧葬费从王某4的遗产中抵扣;丧葬补助金与银行账户中取款金额相抵消;至于抚恤金部分,王某2已经领取,王某2应支付王某1抚恤金的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