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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继承权的司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珍与被继承人段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继承问题。原告王某珍和段某坤于1963年登记结婚,两人有子女被告段某群和段某军,此外,被告乔某为他们的外孙女,段某为他们的孙女,后者是被告段某军的女儿。段某坤在2015年公证立下遗嘱,明确指出他与妻子王某珍共同拥有某园小区x幢x号房产,且该房产在他去世后将全部遗留给孙女段某(1994年出生)。根据遗嘱的表述,该房产中的段某坤份额被指定为段某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段某坤于2016年去世后,王某珍与段某军、段某群等人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珍提起诉讼,要求对段某坤的遗产进行分配。庭审过程中,段某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声称她并未知情段某坤在遗嘱中将房产份额遗赠给她,并因此要求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段某是否有权继承段某坤的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适用的法律应当是被继承人段某坤去世时的法律,因为段某坤于2016年去世,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遗产份额,段某坤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的确权日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王某珍和段某坤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关于段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继承问题,段某表示她不知情被继承人段某坤通过遗嘱将房产50%的产权遗赠给她,直到诉讼过程中才得知此事。根据段某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段某对该遗赠事项知情较晚。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必须表示是否接受遗赠,段某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因此段某已经合法接受了遗赠。因此尊重被继承人段某坤的遗愿,决定由段某继承该房产中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