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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分割与遗嘱效力的法律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X与崔某原为夫妻,二人于1999年1月1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2004年,李X与崔某离婚,李某某由崔某抚养。2018年6月28日,李X与林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某。李X的父亲李某某于1991年去世,母亲刘某某于2020年去世,李X有一个妹妹XX。2022年1月22日,李X因病去世。李X名下有一套房产,登记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李X单独拥有该房产,且在婚前已还清贷款。林某确认该房屋为李X婚前购买,并且贷款在婚前已经还清。然而,李某某认为该房产实际由其姑姑XX购买,由李X代为持有,实际权利人是XX,XX已就此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此外,李X名下还有一辆东风日产小轿车,登记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现值约为3万元,双方均认可车辆的所有权。林某和李某提供了一份李X的遗嘱,遗嘱内容明确指出,李X去世后,XX房屋归李X的儿子李某所有,且与其他人无关。遗嘱有李X的签名和日期,且有录制遗嘱过程的录像。李某某对遗嘱中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承认签名确实为李X所写。林某和李某还提交了一份李某某的承诺书,内容显示李某某自愿放弃继承XX房屋、东风日产小轿车、抚恤金及丧葬费。李某某确认了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这份放弃声明是对等放弃,并指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林某也书写了放弃声明,放弃自己及其儿子李某对该房产的权利。林某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表示由于李某某的姑姑XX未兑现工作承诺,因此她决定不放弃位于朝阳和平街的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放弃继承并且反悔,人民法院将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则不予承认。在本案中,李某某和林某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书写了放弃继承的承诺,因此应视为相互依赖的条件。现林某和李某表示撤回他们的放弃继承承诺,这一行为应视为同意李某某撤回放弃继承。基于此,东风小轿车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东风小轿车由李某继承,同时李某应支付李某某折价款。至于XX房屋,李某某提供了部分证据,表明该房屋可能与案外人XX有关,且案外人XX已就房产提出了确权诉讼,在确权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对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