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与扶养义务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任某某乙,任某某乙未婚,无子女。任某某乙生前拥有一套房产,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由任某某乙名下备案登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2023年11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已生效。任某某乙未立遗嘱,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争议。被告主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照顾了任某某乙,且装修房屋时由被告出资,并提出房屋装修期间尚未离婚,房屋相关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则提出自己因膝盖受伤长期服药生活困难,主张遗产应多分。原、被告就房产继承比例存在分歧,双方均认为应各自继承5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遗产继承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因任某某乙未婚且无子女,其父母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虽主张因生活困难应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或承担了较多扶养义务,因此不符合可以多分的情形,原、被告应各自继承任某某乙名下房产的50%份额。同时,关于被告主张共同偿还任某某乙生前治病所欠债务的问题,这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案件的遗产继承问题最终按法定继承原则判定,原、被告应当各自继承房产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