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房屋分割法律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牟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12月4日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牟某某的父亲为原告牟某1,母亲何某某于2021年去世,牟某某于2022年去世,且其唯一子女为牟某2。案件涉案的房屋为牟某某与王某在2018年共同出资购买的通华二区房屋,房屋登记在牟某某与王某名下。购买时,王某与牟某某共同支付了70000元首付款,并以部分贷款进行抵押购买,房屋贷款共计120000元,由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牟某某去世后,王某继续偿还该房屋贷款。另查明,王某与牟某某有共同债务20000元,该债务一直由王某独立偿还。原告牟某1已同意从牟某某的遗产中扣除该部分债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涉案通华二区房屋为被告王某与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份额应为两人各半。然而,牟某某去世后,被告王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因此,该房屋应视为混合体,王某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由于牟某某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继承。牟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牟某1、被告王某、被告牟某2。根据法定继承,每人均等继承牟某某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中的33.33%。考虑到房屋登记在王某与牟某某名下,且一直由王某居住,本院判定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应分别支付原告牟某1和被告牟某2相应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