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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连成于1960年去世,其与葛万美(××××年××月××日死亡)育有七个子女,即长女郑秀英(1932年出生,1988年死亡)、次女郑秀英(1935年出生,2004年死亡)、三女郑秀兰(2020年死亡)、四女郑某4、五女郑某5(1951年出生)、六女郑某6(1954年出生)以及长子郑秀山(1983年死亡)。长女郑秀英(1932年出生)与陈金付(1993年死亡)育有两子,即长子陈学武(××××年××月××日死亡)和次子陈某1,陈学武未婚无子女;次女郑秀英(1935年出生)与韩风林(2018年去世)育有四子女,即长子韩培荣、次子韩某1、三子韩培富(2005年死亡)和四子韩某2,韩培富与王素珍(2010年死亡)育有一女韩某3;长子郑秀山与戚素珍(××××年××月××日死亡)育有三子女,即长子郑某2、次子郑某1和长女郑某3;三女郑秀兰与陈玉林(2009年死亡)育有五子女,即长女陈某2、次女陈某4、三女陈美荣、四女陈某5和长子陈某3。
2001年4月27日,安居房地产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起诉葛万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内容,葛万美同意拆除其位于新民西路44号的房屋(建筑面积56.4平方米),获得补偿费用20716.6元,同时安居房地产公司将一处位于清浦区、建筑面积90.72平方米的安置房(房价47911.36元)分配给葛万美,折算后葛万美应支付差价款27194.76元。2001年4月29日,葛万美与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手续由郑某2、郑某1代签,郑某1于2004年支付了房屋差价款并领取了上述安置房,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该房屋初始登记在安居房地产公司名下,2007年协议上标注“原2-604室即现2-606室”,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郑某4、郑某5、郑某6、陈某1、韩培荣、韩某1、韩某2、韩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美荣及陈某5均表示,若该房屋存在其继承份额,愿意将份额赠与原告郑某1,支持富淮小区房屋由原告郑某1继承并归其所有。此外,查明淮安市富淮小区2号楼604室目前登记在案外人吴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葛万美于××××年××月××日死亡,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葛万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葛万美所有的富淮小区房屋属于其遗产。对葛万美遗产的继承人包括郑秀英(1935年出生)、郑秀兰、郑某4、郑某5(1951年出生)、郑某6(1954年出生)。由于郑秀英(1932年出生)先于其母葛万美去世,其遗产由其儿子陈某1代位继承;郑秀山先于母亲葛万美去世,其遗产由其子女郑某1、郑某2、郑某3代位继承;郑秀英(1935年出生)与韩风林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子女韩培荣、韩某1、韩培富、韩某2继承,韩培富、王素珍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其女儿韩某3继承;郑秀兰与陈玉林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陈美玉、陈某3、陈某4、陈美荣、陈某5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