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认定与房屋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高西海及其遗产继承问题。高西海与其妻崔维莲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套建筑面积77.88平方米的房屋,崔维莲于2018年去世,高西海于2020年去世。2019年,高西海将高某2、高某1、高某3诉至法院,案件在2020年4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高西海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高西海于2020年5月21日立下遗嘱,指定房屋及相关财产由其女儿高某1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遗嘱由高西海口述,李树波代为书写并作为代书人,遗嘱内容经高西海指模确认。该遗嘱的有效性受到双方出庭证人的证明和相关文件的支持。此外,查明高西海自1986年起拥有宅基地使用证,且有明确记载高西海的姓名及财产信息。根据现有证据,高西海的遗嘱明确表明财产继承安排,并且符合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高某1作为高西海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父的房屋及财产是合法有效的。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遗嘱的效力和继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受到胁迫或欺骗。高西海的遗嘱由李树波代书,并由毕某,4作为见证人,高西海本人捺印。根据证据,高西海并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未受到胁迫或欺骗,因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涉案房屋为高西海与崔维莲的夫妻共同财产,崔维莲去世后,其财产由高西海继承。高西海通过遗嘱指定房屋由女儿高某1继承,该遗嘱有效且符合高西海的财产处分意图。然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且遗嘱无法处分他人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遗嘱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对于宅基地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两层房屋,法院不应理涉。综上,案涉遗嘱有效,房屋继承应由高某1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