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郑某7育有六名子女,包括原告郑某1、已去世的郑某6(其配偶为被告陈某1,儿子为被告陈某2)、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20xx年,郑某7立下自书遗嘱,将汕头市xx小区xx座xx号房分给郑某1及郑某6作为纪念。郑某7于2008年去世后,郑某1主张继承房产的50%份额,而陈某1与陈某2继承另外50%的份额。郑某3反对郑某1的请求,认为根据家族惯例,女性无继承权,且遗嘱未经过公证和司法评估,缺乏官方鉴定,不能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郑某2则认为房产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法院查明,案涉房产为郑某7与已故配偶高xx的婚后共同财产,郑某7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具有效力。
【律师评价】
首先,法院确认了郑某7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明确表示将其名下房产分给原告郑某1及已故女儿郑某6,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法院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确认遗嘱的有效性,体现了对遗嘱自由的保护。其次,郑某3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是在郑某7病重期间由原告威逼所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此外,房产为郑某7与高xx的婚后共同财产,高xx去世后,其份额由郑某7及其他子女继承。郑某7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郑某3关于女性无继承权的抗辩应当被驳回,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能主张财产只能由男性继承。郑某2主张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没有说服力。
【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