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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真实性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宋某1与宋某2、宋某3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宋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去世,遗留两套房产。王某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在两套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宋某1继承。宋某1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要求继承房产,同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宋某2、宋某3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是在宋某1威逼下所立,且他们也尽到了赡养义务,主张遗产应均等分配。法院查明,王某某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两套房产归宋某1所有,并由宋某1补偿被告相应的房屋份额。

律师评价

首先,王某某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其签名捺印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明确表示将其在两套房产中的份额留给宋某1继承,因此合法有效。其次,宋某2、宋某3虽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是在王某某病重期间由宋某1威逼所立,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嘱无效,亦未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交其他有效反驳证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根据遗嘱内容,宋某1有权继承王振云在两套房产中的62.5%份额。对于宋某2、宋某3主张的赡养义务,虽然他们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此外,对于王某某名下的工资5700元,因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