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房屋继承案的审理与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张某1、张某2等因父母张某3、高某的房屋产生法定继承纠纷。张某3、高某育有务工无子女,其中长女张某4已去世,张某4的子女为毛某1、毛某2,张某4的子女为韩某1、韩某2.原告张某主张拥有该房产的五分之二的继承权,被告张某1称2027年父亲已经涉案房屋西面两间半分家给他,另口头说由其百年后继承,但仅提供了证人赵某、张某5的证言,其他被告人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遗嘱证言的效力问题及最后的财产划分,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涉案反服务为张某3、高某的遗产,子女张某2、张某、张某1及张某4、张某5的继承人毛某1、毛某2、韩某1、韩某2均有继承权。张某1提交的两证人证言属孤证,结合农村分家一般有分家单的同行习俗,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张某对涉案房屋有五分二的继承权,被告毛某有五分之一的继承权,被告张某1、张某2各有五分之一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