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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康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原告及三被告四人张某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康某因拆迁取得系争房屋被继承人康某至某某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其中写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由我的儿子康某一人继承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被告康某乙、康某丙称被继承人康某在订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意识不清,且是在原告教导下,并在律师诱导下进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后法院确认原告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首先,有两个见证人在该打印遗嘱上签字。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代书人向被继承人宣读了遗嘱的全部内容,录像中被继承人举止正常、回答问题流利,其亦在录像中表示,该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