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遗嘱效力、继承开始时间争议的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张甲、张乙、张丙,张甲与黄某育有一子张黄甲。张某乙先于张某甲去世,张甲先于张某甲去世。张某甲死后,张乙、张丙、张黄甲提交遗嘱。关于遗嘱形式,原告张黄甲与黄某称该遗嘱为张某甲口述,张丙代书的形式设立,原被告均认为遗嘱有效,但原告张黄甲与黄某诉被告张乙和张丙不予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被告辩称房屋拆迁的时候再按遗嘱分,房屋不拆迁就不进行遗产分割。经法院审理查明,遗嘱不具有效力,故按法定继承依法继承,且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当事人一定要注重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的代书人张丙,是遗嘱人之继承人,与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规定,另从形式上来看,遗嘱上也没有人以代书人和见证人名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虽双方均称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无法认定该遗嘱的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丙、张乙主张房屋拆迁时再予以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条、一千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