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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纠纷:转租争议与合同履约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称,2027  10 5 日将共有的商业房租给苏,租期 2 年,约定租金、押金、转租条件等。后苏 2027  1 月起未付房租还转租收转让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房租等多项诉求。苏辩称 2012 2 月经同意转租,协议已终止。第三人周、苏称从苏处转租,租金支付情况不一,各方举证质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为转租行为效力及租金支付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虽被告转租但未解除原合同,租赁期内原被告仍有租赁关系,被告应支付部分房租,可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应支付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因原告收第三人房租未及时异议,转租违约金诉求难支持,依各方责任作出判决,为类似转租纠纷提供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