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纠纷:祖遗宅物权归属争议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甲称祖遗宅基地上有 6 间厦子房,经口头分家,西面 3 间归自己,现欲回家养老,要求刘某丙、刘某丁返还房屋、清除宅基地上建筑并返还使用权。刘某丙称房屋由生产队垫资,自己挣工分还清,母亲由其养老送终,无分家协议,房屋已灭失。刘某丁称刘某甲城镇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双方举证质证,原告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人证言等,被告提供赡养母亲相关证言,法院审理查明房屋已灭失,刘某丙占有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为祖遗宅基地房屋物权归属。刘某甲依分家协议主张权利,刘某丙以房屋出资、赡养母亲等抗辩。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因涉讼房产灭失,刘某甲无充分物权证据,且其非农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支持其诉求。此判决明确物权保护需充分证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规则,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范例,强调法律对物权认定的严谨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