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遗嘱效力与房产份额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薛某某、陈某某起诉薛某己继承纠纷,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金某某先后申请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27年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与被告房屋对换,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曾在司法所明确各占一半权益,现被告不配合拆迁手续办理。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购房情况不实且有父亲 1993 年遗嘱,房屋应按遗嘱继承。法院经审理查明家庭关系、房屋买卖及置换过程,对相关遗嘱、房屋处理证明等证据进行核实与认定,因部分原告无法提供鉴定比对检材,确认 1993 年和 2000年相关遗嘱及证明为薛某辛所写,以 2000 年证明为准,结合司法所调解意见,认定本案为遗嘱继承,判决薛某某与薛某己各享有涉案房屋三间 50%所有权及相应权利,驳回其他原告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关键在于纠纷性质的界定与法律程序的适用。袁某试图在再审中对离婚协议、借款及房产关系全面翻案,但法院依据现有案由及证据,认定房屋相关纠纷的基础是排除妨碍,对于借款等争议应另循民间借贷途径解决。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民事纠纷时,严格按照法律关系分类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中,应明确不同诉求的对应法律途径,避免因混淆或错误主张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判断纠纷核心,确保各法律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以维护司法裁判的准确性与权威性,避免因错判或漏判引发更多法律争议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如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