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所有权与买卖关系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起诉刘某1房屋买卖纠纷。刘某称 2027年将 1990年自建房屋借给刘某1居住,刘某1擅自装潢且在屋后空地违章扩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搬离。刘某1辩称 2025 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提供购买宅基地款收条和房屋建设许可证,刘某1提供村委会与派出所证明、水电缴费证明、证人证言及银行取款汇款凭证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姐妹关系、房屋建设及居住情况,依据物权法规定,认定刘某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刘某1提供的汇款凭证未注明用途且金额与所述房款不一致,证人证言为传来证据,无法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判决刘某1搬离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不服可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借款纠纷中,借条的真实性及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是关键要点。本案核心在于判断借条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借贷是否实际发生。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在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却无证据且不申请鉴定时,认定借条有效,从而确定借贷关系成立。这警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应确保借条内容完整、签字真实且借款交付有迹可循;借款方若对借条存疑,应及时依法申请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则依据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公正裁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民间借贷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